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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案例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11 09: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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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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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第一单元增值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案例
【案例2】甲制药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销售降压药、降糖药及免税药。3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购进降压药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85万元;支付其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32万元。
(2)购进免税药原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51万元;支付其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0.88万元。
(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降压药600箱,该批药品不含税价款702万元,收到预收款5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个月发货。
(4)将10箱自产的新型降压药赠送给某医院临床使用,成本4.68万元/箱,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
(5)销售降糖药500箱,其中450箱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5万元/箱,50箱不含增值税单价为1.6万元/箱。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箱押金23.4万元。
已知:降压药、降糖药增值税税率为17%,成本利润率为10%。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上月留抵的进项税额18.75万元。
【解析】
(1)根据业务(1),购进降压药原料及支付其运输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经认证,其进项税额=85+1.32=86.32(万元),准予抵扣。
(2)根据业务(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故购进免税药原料及其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不得抵扣。
(3)根据业务(3),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故当月对销售降压药取得的预收款500万元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税法上也不作销项税额处理。
(4)根据业务(4),将自产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视同销售。无同类药品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其销项税额=4.68×(1+10%)×10×17%=8.75(万元)。
(5)根据业务(5),没收逾期未退还包装箱押金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但视为含税价款,应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其销项税额=[450×1.5+50×1.6+23.4/(1+17%)]×17%=131.75(万元)。
综上所述,甲制药厂3月份应纳增值税税额=8.75+131.75-86.32-18.75=35.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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