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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_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每日攻克一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09-02 04:58:08

支票

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
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和收款人。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2.签发支票时必须记载的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确定的金额;
付款人名称(出票人开户银行);
出票日期;
出票人签章。
【解释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解释2】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10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解释3】所有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均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解释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汇票、本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不能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解释5】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并非“必须记载的事项”。出票人既可以授权收取支票的相对人补记,也可以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例如,甲公司签发支票给乙公司,但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乙公司为支付货款,直接将该支票交付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自己的名称记载为收款人后(完成了补记),可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解释6】支票的“金额”属于“必须记载的事项”,但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的“金额”只能由出票人授权(相对人)补记,不能由相对人再授权他人补记。支票的“金额”经补记之后,才能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解释7】单位签发支票向其开户银行支取现金时,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解释8】出票人为单位的,在支票上的签章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不包括合同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如果甲公司在银行预留的签章为甲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甲公司在支票上的签章只能是财务专用章(不能是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章。
【解释9】如果出票人的签章根本就不符合规定(如加盖了合同专用章),该支票无效。
【解释10】出票地和付款地并非必须记载的事项:(1)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该支票有效,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2)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该支票有效,以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3.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出票人的开户银行)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
【解释1】支票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形:(1)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2)空头支票。
【解释2】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被付款人拒绝付款后,将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委托收款
支票的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者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和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5.法律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但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票人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6.支票的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者“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解释】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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