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导航】:
(一)基本规定
(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三)小结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税目辨析及应纳税额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一)基本规定
1. 征税范围
(1)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免税的利息
①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税;
②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税率为20%
3.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每次收入额×20%
【案例】张某11月份从某非上市公司取得红利5000元,为此支付交通费50元、银行手续费1元。
【解析】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20%=1000(元)。
(二)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
1. 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T) |
计税规则 |
T≤1个月 |
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1个月<T≤1年 |
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T>1年 |
暂免征收 |
2. 税率:统一适用20%的税率
【案例】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8月取得如下所得:
(1)从A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16000元,张先生已持有该股票5个月,后该股票于9月转让,张先生实际持股时间为6个月;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息所得7000元;
(3)兑现8月10日到期的1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1500元。
【解析】(1)从A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6000×50%×20%=1600(元);
(2)从B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7000×20%=1400(元);
(3)取得的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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