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开具、出具完税凭证; (2)行政赔偿; (3)行政奖励; (4)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公开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选择 1.复议前置: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自由选择: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中“第1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1.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1)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4)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2.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1)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转送。考呀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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