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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高频考点_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19-10-24 14:23:36

备考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考呀呀会计资讯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高频考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高效冲刺,积累更多税务师知识,快来查阅下面的知识点内容吧!

【内容导航】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股份转让的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如: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提示】遗失、灭失(教材未涉及,建议了解):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股份的转让限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法律限制为例外。具体如下:

1.转让场所的限制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的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限制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但是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4.董事、监事、高管的限制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注意】上述(1)-(3),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股份回购

2019年重大调增

1.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提示】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第(4)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2019年新增)

2.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权标的。

【总结】

总结

备考2019税务师考试的考生们,要想看到美丽的日出,就要坚持守候到拂晓之时;要想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就要坚持努力学习,直到考试到来的那一天。

科目老师日期时间备注
初级加菲猫老师10月26日20:00-21:00预约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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