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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设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设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1.行政处罚的创设
法律渊源 |
创设权限 |
法律 |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行政法规 |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地方性法规 |
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 |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必须由“国务院”规定 【一定数量罚款】 (1)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2)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①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②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3)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
地方规章(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批市人民政府) |
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地方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
其他规范性 文件 |
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
2.行政处罚的具体化规定(上位法优先原则)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提示】(1)行政法规的上位法:法律;(2)地方性法规的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3)部门规章的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4)地方政府规章的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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