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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审理_2020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来源: 考呀呀网校 | 2020-10-24 17: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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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知识点】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1.审理机构
(1)省以下各级税务局设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委员会由主任(局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单位组成,实行主任负责制。
(2)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制作审理会议纪要和审理意见书;办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统计、报告、案卷归档;承担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稽查局负责提交重大税务案件证据材料、拟作税务处理处罚意见、举行听证。
2.审理范围
(1)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2)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督办的案件;
(3)应司法、监察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提示】经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应当将拟处理意见报上一级税务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5日后可以作出决定。
(4)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5)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审理的案件;
(6)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3.提请和受理
稽查局应当在内部审理程序终结后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委员会审理。其中,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由稽查局组织听证。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稽查局提请审理的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4.审理程序
【提示】在审理方式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采取书面审理和会议审理相结合的方式。
(1)回避要求
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参与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决定;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的回避,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决定。
(2)审理期限
重大税务案件应当自批准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理决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理决定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日。
补充调查、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关机关意见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3)书面审理
主体 具体处理规定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自批准受理重大税务案件之日起5日内,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及必要的案件材料分送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自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①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在书面审理意见中列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②确需补充调查的,将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补充调查
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税务机关或者征求有权机关意见
形成一致意见的,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起草审理意见书,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稽查局 ①补充调查不应超过30日
②有特殊情况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充调查的,或者补充调查后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审理办公室报请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终止审理
(4)会议审理
事项 具体规定
适用情形 适用于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书面审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
召开前提 成员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会议,2/3以上成员单位到会方可开会
与会成员 ①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成员单位应当出席会议
②案件调查人员、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办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③必要时,审理委员会可要求调查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参加会议
会议主持 审理委员会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主持
审理结果 ①案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的,依法确定审理意见
②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调查
③案件执法程序违法的,由稽查局对案件重新处理
④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明确,或者需要处理的有关事项超出本机关权限的,按规定程序请示上级机关或征求有权机关的意见
文书签发 ①审理纪要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签发。会议参加人员有保留意见或者特殊声明的,应当在审理纪要中载明
②审理意见书由审理委员会主任签发
(5)执行和监督
①稽查局应当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制作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文书,加盖稽查局印章后送达执行。文书送达后5日内,由稽查局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②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③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的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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